您好!歡迎來到恒安人才網 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
員工進入一家公司,入職簽合同,約定試用期。這個是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一個基本流程。但員工在公司工作,總有一些人因各種原因需調整崗位的,那么在新崗位上需要重新約定試用期嗎?下面有恒安柳州人才市場勞動關系科的主管給大家解釋下這種情況的如何處理!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最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問原因、不分責任、不看理由,采取一刀切的形式,無論是勞動者離職多年后重新入職,還是勞動者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用人單位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span>
其實,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在實際情況中,出現員工調崗、離職后再入職等等情況都是會發生的,所以用人單位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好柳州求職者的試用期時間,以便在試用期期間考察員工的工作表現,如發現不合適的可及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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