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恒安人才網 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
在一個企業工作,總會有人不小心發生工傷,那么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繼續休病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恒安柳州人才市場工傷專管員給我的回答是:不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而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所以,勞動者醫療期滿后,提供病休診斷書給用人單位,且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視為勞動者系病假。但是用人單位明知勞動者患病無法到崗的情況下,將其休病假行為視為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如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不必擔心會被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盡管放心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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